區段徵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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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區段徵收意義解析

區段徵收,城市示意圖

區段徵收是政府為了實現都市開發、舊城改造、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標,對特定區域內的土地進行全面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的過程。徵收後,政府獲得所需的開發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剩餘的可建築土地則部分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出售或撥供給需地機關使用。其餘土地則通過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理,以償還開發總費用。這種措施不僅使政府能夠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大量建設經費,還讓土地所有權人享受土地價值提升、公共設施完善及生活品質改善等多重利益,是一種公私共贏的策略。

台北市華江地區(第一期)是台灣首個區段徵收區,於民國58年公告徵收,隨後的案例包括民國61年的基隆市安樂社區、71年的台中縣東勢特一號道路及74年的嘉義縣治遷建和新竹縣治遷建等4區。當時的法令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的面積最高為3公畝(約90坪),且區段徵收補償費相對市價較低,難以被土地所有權人接受,導致其辦理績效不如市地重劃。此外,區段徵收所需經費龐大,籌措困難,使地方政府多裹足不前。

民國75年6月29日修正後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領回抵價地,領取現金補償者將來還可申請優先買回土地,這樣的規定更保障了土地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大多數民眾的認同,並帶動地方整體建設發展,地方政府因此相繼開辦區段徵收。

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的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及同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刪除了領取現金補償者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的規定,以鼓勵地主直接選擇領回抵價地,減少政府籌措大筆現金補償的困擾,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全部或部分領取現金補償或領回抵價地,增加選擇彈性。此外,政府取得的剩餘可建築土地,除公開標售外,亦可採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多樣化方式處理,以配合市場需要,有利開發成本的回收。